第504條資源
504 年《康復法》第 1973 條旨在保護殘疾人在計劃和活動中的權利。第 504 條規定:「在美國,任何符合資格的殘疾人…不得僅僅因為其殘疾而被排除在任何活動之外,被剝奪其福利,或受到任何歧視。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計劃或活動… …”
就 504 計劃的資格而言,殘疾人是指:
- 患有嚴重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身體或精神障礙
- 有此類減損記錄
- 被視為有該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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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條聯絡方式
標題 | 名稱 | 電話 | 電郵 |
---|---|---|---|
504協調員 | 梅根·富瑞 | (978) 975-5959 | |
行為健康總監 | 布列塔尼林奇 | (978)975-5900 x25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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