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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國會修訂了 1973 年的《康復法案》,要求聯邦機構讓他們的電子和信息技術 (EIT) 可供殘疾人使用。 該法律(29 USC § 794 (d))適用於所有開發、採購、維護或使用電子和信息技術的聯邦機構。 在下面 第508, 機構必須讓殘疾僱員和公眾成員獲得與其他人可獲得的信息相當的信息。 以下申訴程序旨在迅速和公平地解決有關涉及基於殘疾的歧視或訪問的網站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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