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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4 條要求各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平等機會參與其計劃並從其服務中受益,包括向僱員和公眾提供資訊。 各機構必須在必要時提供適當的輔助手段,以確保機會均等。 輔助工具的類型可能包括點字或大字版材料、電子軟碟、錄音帶、合格的口譯員或閱讀器、聾人電信設備 (TDD)、視訊字幕以及向殘疾人提供和存取資訊的其他方法。 在考慮提供何種類型的輔助援助時,各機構必須先考慮殘疾人的請求,並應尊重該請求,除非能夠證明存在其他有效的溝通方式。
第 504 條規定,任何殘障人士均不得因此類殘障而被排除參與公共實體的服務、計劃或活動或被剝奪其利益,或受到任何此類實體的歧視。 任何人如果認為他或她被不當拒絕受益或訪問計劃、服務或活動,可以提出申訴。
勞倫斯公立學校第 504 條申訴程序
我們鼓勵認為自己因殘疾而受到非法歧視或被拒絕獲得第 504 條法律規定的服務或住宿的個人或團體使用這些申訴程序。
申訴必須採用詳細的書面投訴的形式,並且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 違反規定的完整描述和任何相關事實,包括日期。
- 發起投訴者的姓名和聯絡資訊(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與第 504 條相關的投訴應提交至:
布列塔尼林奇
行為健康總監
勞倫斯公立學校
237 Essex Street
勞倫斯,MA 01840
傳真:(978)722,8550
此郵件地址受spam bots保護。 您必須啟用JavaScript才能查看。
申訴人必須在事件發生後十 (504) 天內將其 1973 年康復法案的非正式第 10 條通知勞倫斯公立學校。
在適當的情況下,申訴副本可以發送給勞倫斯公立學校設施、特殊學習服務和/或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和討論,以尋求申訴的最佳替代方案和解決方案。
保密
勞倫斯公立學校將努力維護在整個申訴過程中共享的信息的機密性。 但是,為了調查事實或努力解決申訴,可能需要進行披露。 在必須進行披露的有限情況下,披露將僅限於在事實調查過程中進行或以其他方式解決申訴所需的人員。 所有參與申訴的人都將被告知在此過程中保密的重要性,並要求對事實調查過程中討論的信息和申訴人的身份保密。
申訴人應了解,如果申訴具體針對一項或多項特定的電子和信息技術 (E&IT),則申訴本身或申訴的一部分將披露給這些部門和個人,以便作出回應.
申訴人還應了解,如果申訴是專門針對一個或多個特定個人的,則出於回應的目的,將向這些個人披露申訴本身或申訴的一部分。
可訪問性補救措施
勞倫斯公立學校將實施旨在糾正對申訴人的歧視性影響的補救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任何被禁止的行為。
此申訴程序下的可能補救措施包括糾正步驟、扭轉歧視影響的行動以及為申訴提供合理解決方案的措施。
正式的聯邦機構申訴程序
鼓勵個人或團體利用勞倫斯公立學校流程解決與殘疾有關的不滿。 但是,基於違反《康復法》第 508 條或經修訂的《美國殘疾人法》 (ADAAA) 對勞倫斯公立學校提出申訴或投訴的個人或團體也有權向指定的聯邦機構提出投訴。
民權辦公室 (OCR)
美國教育部
8th樓
5 郵局廣場
馬薩諸塞州波士頓 02109-3921
電話:(617)289 0111
電話:800-877-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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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勞倫斯公立學校將保留與投訴相關的文件和記錄,並將根據適用的法律要求確保此類文件和記錄的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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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年《康復法》第 1973 條旨在保護殘疾人在計劃和活動中的權利。 第 504 條規定:「在美國,任何符合資格的殘疾人 [...] 不得僅因其殘疾而被排除在參與、被剝奪福利或遭受歧視之外。」根據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任何計劃或活動[...]”
就 504 計劃的資格而言,殘疾人是指:
- 患有嚴重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身體或精神障礙
- 有此類減損記錄
- 被視為有該等缺陷
稱呼 | 姓名 | 電話 | 電子郵件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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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協調員 | 梅根·富瑞 | (978) 975-5959 | 此郵件地址受spam bots保護。 您必須啟用JavaScript才能查看。 |
行為健康總監 | 布列塔尼林奇 | (978)975-5900 x25698 | 此郵件地址受spam bots保護。 您必須啟用JavaScript才能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