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政策

1998 年,國會修訂了 1973 年的《康復法案》,要求聯邦機構讓他們的電子和信息技術 (EIT) 可供殘疾人使用。 該法律(29 USC § 794 (d))適用於所有開發、採購、維護或使用電子和信息技術的聯邦機構。 在下面 第508, 機構必須讓殘疾僱員和公眾成員獲得與其他人可獲得的信息相當的信息。 以下申訴程序旨在迅速和公平地解決有關涉及基於殘疾的歧視或訪問的網站的投訴。
 
 
 

與第 508 條有關的申訴政策

勞倫斯公立學校致力於保護和確保殘疾學生的權利。 該網站遵循第 508 節以及 255 年《通信法》第 1934 節涵蓋的電信設備和客戶端設備指南。對基於第 508 節的標準和基於第 255 節的指導方針的擬議修訂和更新旨在確保相關法規所涵蓋的信息和通信技術可供殘疾人使用和使用。
 
Lawrence Public Sc​​hools 調查和處理有關第 508 條的計劃投訴。殘障人士可以向 Lawrence Public Sc​​hools 提出行政投訴,要求現有的電子和信息技術 (E&IT),例如 Lawrence Public Sc​​hools 品牌網站或不可訪問的文件,不符合第 508 節標準,進行審查並使其符合第 508 節的規定。
 

勞倫斯公立學校第 508 條申訴程序

鼓勵認為自己因殘疾而受到非法歧視,或根據第 508 條被拒絕獲得法律要求的服務或便利的個人或團體使用這些申訴程序。 
 
申訴必須採用詳細的書面投訴的形式,並且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對投訴指控和任何相關事實的完整描述,包括相關日期
  2. 投訴人為解決問題已採取的步驟摘要,包括相關人員的姓名以及是否使用了提供服務的替代方式
  3. 所要求的解決方案的聲明以及投訴人對每個被察覺的違規行為所要求的便利的理由
  4. 任何支持文檔和問題的屏幕截圖
  5. 投訴人的姓名和聯繫信息(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完成書面第 508 節投訴後,應將申訴發送至:
 
克里斯馬昆斯
傳訊經理
勞倫斯公立學校
237 Essex Street
勞倫斯,MA 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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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必須在事件發生後十 (508) 天內將其非正式的第 10 節申訴通知勞倫斯公立學校。 
 
申訴的副本可能會酌情發送給 Lawrence Public Sc​​hools Media、IS&T 以及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和討論,以尋求申訴的最佳替代方案和解決方案。
 
如果副總監認為投訴部分或全部有效,則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副總監將指示解決投訴並將該解決方案通知投訴人。
 

保密

勞倫斯公立學校將努力維護在整個申訴過程中共享的信息的機密性。 但是,為了調查事實或努力解決申訴,可能需要進行披露。 在必須進行披露的有限情況下,披露將僅限於在事實調查過程中進行或以其他方式解決申訴所需的人員。 所有參與申訴的人都將被告知在此過程中保密的重要性,並要求對事實調查過程中討論的信息和申訴人的身份保密。 
 
申訴人應了解,如果申訴具體針對一項或多項特定的電子和信息技術 (E&IT),則申訴本身或申訴的一部分將披露給這些部門和個人,以便作出回應.
 
申訴人還應了解,如果申訴是專門針對一個或多個特定個人的,則出於回應的目的,將向這些個人披露申訴本身或申訴的一部分。
 

可訪問性補救措施

勞倫斯公立學校將實施旨在糾正對申訴人的歧視性影響的補救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任何被禁止的行為。
 
此申訴程序下的可能補救措施包括糾正步驟、扭轉歧視影響的行動以及為申訴提供合理解決方案的措施。 
 

正式的聯邦機構申訴程序

 
鼓勵個人或團體利用勞倫斯公立學校流程解決與殘疾有關的不滿。 但是,基於違反《康復法》第 508 條或經修訂的《美國殘疾人法》 (ADAAA) 對勞倫斯公立學校提出申訴或投訴的個人或團體也有權向指定的聯邦機構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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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

勞倫斯公立學校將保留與投訴相關的文件和記錄,並將根據適用的法律要求確保此類文件和記錄的機密性。